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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2002修订)[失效]

  1.办理名称登记材料;
  2.企业法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及开业)登记申请书;
  3.依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有关决定;
  4.企业法人变更应有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明复印件);
  6.提交加盖有效证明的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7.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其他有关文件。
  七、凡全国性大企业、大集团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可参照本市大集团的经营范围执行,即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注册登记时原则上都予放开。
  八、对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企业,符合并联审批范围的实行并联审批,有条件的分局,可试行网上并联审批。属告知承诺试行范围的项目,在浦东新区分局注册登记的,可试行告知承诺。
  九、来沪投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和投资于软件、集成电路的投资型公司,不受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允许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十、允许来沪投资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入股。经股东协议约定,允许高新技术成果作价超过35%以上。
  上述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的作价可以叠加进行出资注册。
  十一、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凡迁移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一般不需要重新验资,只需办妥所在注册地银行帐户的转移手续,即报表中的银行存款必须到位,如果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只需就增加部分进行验资。对产权清晰的迁移可免于资产评估。
  十二、涉及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原注册资本(金)和本市企业同等对待,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收费,1亿元以上不收费,不涉及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变更登记收费。
  十三、来沪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期限、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章程修改、名称变更的,凡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变更登记。属于区县政府引进的重点投资项目,经申请同意,可以适用“绿色通道”。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国内大企业大集团总部迁移本市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工商登〔1998〕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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