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管理的通知
(沪工商广[2001]426号)


各分局,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各有关经济小区: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宣传行为,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布招商广告的经济小区必须是经市农委或区、县政府批准成立的,未经批准成立的经济小区不得发布招商广告。
  二、经济小区招商广告必须标明经济小区名称。经济小区所设办事处和个人不得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经济小区招商广告。
  三、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禁止出现下列情形:
  1.使用诸如“户籍不限、行业不限”等用语;
  2.对办照期限、办照结果作出保证;
  3.暗示无需注册资本,只需支付较少费用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