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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小轿车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小轿车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的通知
(沪工商市[2001]343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小轿车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各有关品牌小轿车专卖企业立即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品牌经营范围变更手续。此次取得相关品牌小轿车经营权后,企业原有汽车或一般小轿车经营权予以取消。各分局应根据此次文件中明确的相应品牌做好有关专卖企业的营业执照变更工作。品牌小轿车销售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按照合同开展经营,一汽奥迪A6、上海别克、广州本田品牌小轿车只能由各自品牌的专卖企业销售,其他企业不得经营;各品牌小轿车专卖企业不得违反合同,擅自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品牌小轿车的经营活动。各分局在汽车市场管理中,要加强对品牌小轿车专卖企业和其他汽车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凡有涉及品牌小轿车专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应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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