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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沪工商法〔2000〕53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协(学)会、直属单位:
  《行政复议法》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与调研,市局制订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O年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做到有错必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与机构)
  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职责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其区、县分局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具体的复议请求;
  (四)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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