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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工商外〔1999〕476号)


浦东新区经贸局、各区县外经委、各工商分局:

  为规范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下列分支机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再到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

  (二)第三产业中的商业、餐饮、咨询(中介、代理)、美容美发、娱乐等行业在本市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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