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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规范汽车连锁经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规范汽车连锁经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工商市[1999]46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规范汽车连锁经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字[1999]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小轿车连锁经营资格的审批
  经国家工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小轿车经营企业需申请小轿车连锁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工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文化部、邮电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435号)规定,由总店(即具有小轿车经营范围的企业)、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对门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定货、统一定价销售、统一形象、统一服务规范”运作。未经国家工商局审批同意试点的小轿车经营企业和其他汽车(不含小轿车)经营企业,不得发展汽车连锁经营。
  审批程序:
  1.总店在本市的,由总店统一向总店注册地工商局市场科(处)提出申请,经市局核准,报国家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备案。总店凭市局核准件到门店注册地工商局办理门店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2.总店在外省市,需在本市设立连锁经营店的,由总店直接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国家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备案。总店凭核准件向门店注册地工商局办理门店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上述连锁经营门店的经营范围统一变更为“小轿车连锁经营”。
  二、小轿车连锁经营管理
  小轿车连锁经营总店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展连锁经营门店,并做好门店的管理、服务和资源统一配送工作。小轿车连锁经营门店要严格按照总店的标识、价格销售统一配送的车辆,不得自行销售其他车辆。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汽车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小轿车连锁经营的跟踪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连锁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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