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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购车上牌额度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购车上牌额度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批复
(沪工商经〔1999〕461号)


卢湾分局:
  你局《关于企业倒卖购车上牌额度的行为能否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请示》(沪工商卢法字〔1999〕第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车上牌额度系计划部门按年度限制一定数量下达的运输工具指标,对于倒卖购车上牌额度的行为可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定性,并依照该《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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