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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经营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经营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沪工商广[1999]第134号)


各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最近,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近年来广东、海南等地一些开发商以农林开发为名,从农民集体或县乡政府手中取得成片土地后分割转让、转租,进行招商引资和“果园、庄园”开发,出现田地不规范、非法集资、虚假广告误导等问题,发出《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第40号)。根据《通知》的精神,现就“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广告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果园、庄园”等开发经营活动广告必须明确土地开发的农林用途,并在广告内容中同时说明其开发经营风险。
  二、“果园、庄园”等开发经营活动广告不得以转让、转租土地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承诺回报。
  三、广告经营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果园、庄园”等开发经营活动广告时应加强审查,依法查验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书。其中属于出让、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拍卖、租赁、承包经营经营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四荒”地使用权的,查验《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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