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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标[1996]第446号)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印发《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推动上海企业积极创立在国内外市场上有影响的驰名商标,促进上海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上海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上海市著名商标是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商标附加值的商标。
  第四条 上海市著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特殊保护。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的复议;
  (三)复审申请材料;
  (四)向有关方面征询意见;
  (五)对著名商标申请作审议决定。
  第七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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