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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港、澳、台在沪投资企业广告宣传中所用名称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港、澳、台在沪投资企业广告宣传中所用名称的通知
(沪工商广[1996]第272号)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管各广告发布单位:
  最近,发现港、澳、台在沪投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中台合资”、“中港合作”等字样,因此,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上述企业的广告宣传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各广告发布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广告法》,加强验证审稿制度。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只能以冠以“沪台合资”“沪港合作”等字样,对港、澳、台地区在其他省、市投资企业在沪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冠以当地名称简称,不得冠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中台合资”“中港合作”等,进行广告宣传。
  二、各广告发布单位对已经发布的此类广告,进行一次自查,发现上述问题的,必须立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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