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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国家赔偿及追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追偿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工作人员故意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追偿80%以上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二)工作人员重大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追偿20%~80%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三)受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追偿全部赔偿费用;
  (四)受委托的个人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属故意的,追偿全部赔偿费用;属重大过失的,追偿20%~80%的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 同案有数名被追偿人的,按各自责任大小比例确定赔偿费用,各被追偿人的追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该案国家赔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 追偿金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清。但缴付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追偿决定在本单位公布。
  第三十三条 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在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理赔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
  本级理赔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制发《复核决定书》,作出终局决定。
  复核期间,追偿决定暂缓执行。
  第三十四条 需要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本单位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国家赔偿及追偿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赔偿和追偿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按以下要求立卷归档:
  (一)案卷实行一案一卷,案卷可分为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
  (三)书写用毛笔或钢笔;
  (四)案卷按顺序装订。
  1.案卷封面;
  2.案卷材料目录;
  3.赔偿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追偿决定书;
  4.承办部门处理意见报告及理赔委员会批件(可放入副卷);
  5.赔偿请求书;
  6.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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