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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在本市新闻媒介上发布对外劳务广告管理的通知[失效]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经贸部颁发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三)市对外经贸委审批的《对外劳务广告申请审批表》。

  六、广告经营单位承办或者代理境外劳务广告,应当查验第五条所列证明文件,审查广告内容。广告内容不得超越《对外劳务广告申请审批表》批准的范围。

  广告经营单位不得承办或代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广告。

  七、对外劳务公司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市对外经贸委视违法程度建议外经贸部撤销对外劳务公司外派劳务人员经营许可。

  八、对外劳务公司或广告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细则》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细则》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九、对外劳务公司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市对外经贸委将建议外经贸部撤销其外派劳务人员经营许可。

  十、对外劳务公司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依照《细则》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广告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六条规定,依照《细则》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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