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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在本市新闻媒介上发布对外劳务广告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在本市新闻媒介上发布对外劳务广告管理的通知
(沪工商标〔94〕第409号)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局、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

  为维护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的正常秩序、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对外劳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本市新闻媒介上发布对外劳务广告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的“在本市新闻媒介上发布对外劳务广告”是指本市对外劳务公司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在本市刊播、设置、张贴招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劳动服务的广告的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对外劳务公司是指经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并持有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企业。

  除本条前款外的任何国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得申请刊登对外劳务广告。

  三、对外劳务广告的内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劳务人员。

  (二)符合我国和劳务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内容必须与外派劳务合同的有关条款一致。

  四、对外劳务公司发布对外劳务广告必须事先持以下文件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对外经贸委)办理审批手续:

  (一)外派劳务合同;

  (二)对外劳务广告申请审批表。

  市对外经贸委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作出批复。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外劳务广告,由市对外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办理备案手续。

  五、对外劳务公司应持以下文件向广告经营单位申办刊播、设置、张贴对外劳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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