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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档案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了适应档案事业的发展,推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在总结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责任感,高度重视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管好用好经费,为我省档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明确任务,做好规划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十一五”期间本地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保护工作规划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于10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审核。原各地制定的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中缺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内容的应及时修订和增补。
  三、落实责任,加大投入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进行抢救,并改善保管条件,使之达到永久保管的要求。中央和省专项资金的作用是引导和带动,地方档案事业的投入责在地方,各地财政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支出责任,加大投入,足额安排此项工作所需经费,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濒危国家重点档案得到抢救和保护。
  四、专款专用,加强管理
  各市(州)应于当年4月底前向省档案局、财政厅报送申请报告、《国家重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审核汇总表》和相关申报材料,同时附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情况总结。省补助项目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央补助项目执行。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组织项目实施,并与省档案局签订工作合同,明确承诺完成项目的时间、阶段要求,具体抢救方式与手段、成果提交形式等内容。项目结束后,应有结项报告,并上报项目的案卷目录(电子版),由省档案局组织验收。
  对于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各项目单位必须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档案局和省财政要将加强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的监督,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绩效考评,对违反《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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