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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工商个[1988]第229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工商办字(1988)第90号文《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通知》中未明确规定的:一、核发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可比照办理开业登记收费;届时换发营业执照,可比照办理变更登记收费;二、核发个体工商户季节性经营的临时营业许可证,外省市有证个体工商户来沪经营申领临时营业执照,规定每户收费十元;三、个体工商户办理临时外出经营证明,每户每次收费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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