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举报投诉,由省整规办(省保知办)统筹协调处理,必要时召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会。
第三节 反馈程序
第十四条 对转交的举报投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转交的举报投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答复通过举报投诉业务处理系统或发出《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回执书》反馈给举报投诉中心。
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投诉中心转交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办结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举报投诉中心发出书面《案件办结通知书》,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对于一般性的举报投诉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案件转办通知书》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案查处,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投诉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对于争议较大,情节较为复杂的举报投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案件转办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投诉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应自移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投诉中心。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投诉中心移送的案件做出处罚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投诉中心。
第十八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或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结果或案件处理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举报投诉人或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 举报投诉的督办制度
第十九条 举报投诉中心以省整规办(省保知办)的名义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案件进行督办,并发出《案件督办通知书》:
(一)省整规办(省保知办)或上级机关确定交办的;
(二)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掌握不足的;
(三)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第十四条规定时限,未向举报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