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受理范围:
(一)侵犯商标权;
(二)侵犯著作权;
(三)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侵犯地理标志使用权;
(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七)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七条 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举报投诉事实;
(三)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四)举报投诉人应当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举报投诉人不愿提供,但足以证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存在的,应当受理。
凡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处理。
第八条 由其他举报投诉机构转交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受理。
第九条 举报投诉中心收到举报投诉,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在收到举报投诉后,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及时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对下列举报投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属于专利侵权投诉的,告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直接向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属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投诉的,告知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举报投诉已由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受理的,举报投诉中心不予受理;
(四)为了及时处理案件,简化受理程序,对于需要即时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中心可以告知举报投诉人直接拨打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举报投诉电话。
第二节 转办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在受理举报投诉之后,根据举报投诉的类型和性质,通过举报投诉业务处理系统或发出《案件转办通知书》将举报投诉转交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
举报投诉人提供证据材料的,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将证据材料一并转交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