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关于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工作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整规办〔2006〕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 受理程序
第二节 转办程序
第三节 反馈程序
第三章 举报投诉的督办制度
第四章 举报投诉的统计报告程序
第五章 举报投诉的保密制度
第六章 举报投诉的奖惩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保障及时有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规定(试行)》。
第二条 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整规办(省保知办)〕负责监督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工作。
第三条 举报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本省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接转工作,负责案件处理情况的跟踪和汇总,同时负责受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受理、转交、反馈等工作机制,保证举报投诉及时进入处理程序。
第二章 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 受理程序
第五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下称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向举报投诉中心提供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