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06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6〕7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国资委、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和《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5〕90号)的有关精神,以及我省、市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06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关
根据《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决定委托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负责2006年全省除深圳市外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在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也可由集团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范围、时间和申报材料
(一)2006年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为:
1、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从外省调入我省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
2、参加2004年、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首次进行注册人员。
(二)办理注册时间为11月6日-12月31日。
(三)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蓝色);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三、注册期限
按照《办法》第11条规定,注册期限为2年,此次注册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四、注册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