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机制
(一)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税收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的认定工作,由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及相关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实行联合会审。
二、规范申报程序
(一)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经贸部门会同级财政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分两种情况:
1、《办法》第12条规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工艺认定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由省提出初审意见后,于7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2、不属《办法》第12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原则上一年受理三次,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2月底前、5月底前和10月底前,省认定审查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
(三)省经贸委可视企业申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四)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由省经贸委在广东经贸网(http://www.gdet.gov.cn/)上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将有关认定情况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三、明确申报材料
(一)综合利用发电单位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凡申请综合发电单位认定的企业,应按一式四份的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广东省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认定申请表;
3、电厂(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检测报告;
4、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
5、电网部门的并网文件和接入系统审查意见、购电协议;
6、燃料来源和年利用量证明材料;
7、所检电厂(机组)的年发电量和供热量说明;
8、所用燃料产生灰、渣的综合利用情况及证明材料;
9、环境监测报告;
10、有关工艺说明材料;
11、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检测报告;
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二)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凡申请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的企业,应按一式四份的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申请表原件;
(4)近期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报告原件;
(5)环境监测报告;
(6)有关工艺说明材料。
2、附加材料
(1)利用废渣生产建材产品、水泥的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地级市以上质检部门的废渣掺合量的检验证明原件;废渣来源说明材料。
(2)新型墙材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地级以上市墙材革新办部门出具的新型墙材认定书复印件(加盖市经贸部门印章);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或市墙材革新办出具的单线生产能力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