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助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在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购买安置房产权后,拆迁人为被拆迁人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被拆迁人所购房屋的契税,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缴房屋契税,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安置基准面积的部分,房屋契税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处以罚款。周转房属于营业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周转房属于住宅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其拆迁证,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妨害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新区行政区域内原老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新区行政区域内因早期开发建设需要并经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异地自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再次动迁的按新区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新区行政区域内在新区成立后经批准建造的商品房、包括村建的用于安置拆迁户,且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多层房拆迁适用《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各村自行建造和出售的商品房拆迁补偿办法,由新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