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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一)另有住房,但户口未迁移的或者没有实际居住的;
  (二)因寄居原因户口报在被拆迁户处的;
  (三)户口冻结后违反规定迁入的。
  第三十二条 新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不得擅自扩建或改建,确需原宅翻建的,须经镇、街道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新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房屋不准翻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施预动迁安置:
  (一)经房屋鉴定机构确定的危房;
  (二)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拥挤户;
  (三)已领取结婚证书,所住的房屋是10年前建的破旧平房。
  预动迁户按动迁补偿办法签订补偿协议后,安置动迁房,原有住房予以拆除。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应当将安置费用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根据新区管委会指定的新区房产公司建造的商品房、经批准同意销售的动迁房和二手房,自行选购房源。
  货币安置的结算,按照购买安置房产权的结算标准执行。安置基准仍为每人28平方米至30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安置款为安置商品房价格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减去购买应安置建筑面积产权中应由被拆迁人支付的金额。
  货币安置应当签定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明确货币安置的区位、标准和金额、货币支付的时间和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的格式印制。
  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凭被拆迁人的购房合同,将货币安置款汇入售房单位或者房产交易机构的帐户。购房后仍有余款的,拆迁人应当将余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在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照规定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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