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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苏州新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7月20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以及征地后的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区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新区用地规划进行。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新区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新区国土房产局是新区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新区征地动迁办公室受新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新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镇、街道(或项目公司)征地动迁办公室是新区房屋拆迁的实施单位。
  第六条 新区管理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七条 新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文件、资料向镇、街道(或项目公司)征地动迁办公室下达拆迁任务书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协议或市政建设用地计划;
  (二)征(拨)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书及用地范围红线图;
  (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镇、街道(或项目公司)征地动迁办公室在接到新区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会同房屋拆迁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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