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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森林防火办法[失效]

  第八条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本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和总体规划,指导''各县(市)、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 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三) 部署扑救较大、重大森林火灾,组织和指挥各方面力量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四) 协调解决各县(市)区之间、各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的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 制定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实行森林防火奖罚制度;
  (三)协调解决各乡 ( 镇 ) 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制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扑火预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火警;
  (五)检查本辖区森林防火设施,管理森林防火经费,维护防火设备;
  (六)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条 乡( 镇 ) 护林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森林防火规定和指示 ;
  (二)制定护林防火规章制度,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做好值班汇报等工作;
  (三)组织建立护林队伍,检查、管理野外用火,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扑火队,直接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协助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五) 负责防火责任区内的防火、灭火设施建设及其管理维修工作,并接受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护林防火办公室应当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
  (一)防火期内坚持昼夜值班和警戒期内领导带班制度;
  (二)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向上级报告制度;
  (三)森林火灾档案登记制度 ;
  (四)森林防火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林区各乡〈镇〉和国营林场应当配足专职和.兼职护林员,划定护林范围,发给证件或标志,对护林员实行定人、定地段、定责任、定报酬、定奖惩的 “五定”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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