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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森林防火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苏州市森林防火办法
(1995年1月14日 市政府第7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区各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森林防火实行责任承包制 , 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检查监督。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七条 苏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指挥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未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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