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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关于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经贸委关于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补充通知
(粤经贸人事〔2007〕79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深圳市贸工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转发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粤人发〔2007〕26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市推荐先进集体一个、先进个人一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推荐),省属有关企业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各一名。

  二、深圳市贸工局按文件规定的名额上报推荐材料。

  三、当选过国家级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不参与推荐。

  四、中央及各部委直属企业、独立外资企业不参与推荐;退休人员、台港澳人员及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人不参与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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