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拍卖协会要协助建立全省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信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争取更多的拍卖企业成为拍卖协会会员。积极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充分发挥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全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运行机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确保拍卖业有序、健康地发展。认真贯彻落实《
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努力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拍卖业运作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各项拍卖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促使拍卖业的运行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引导广大拍卖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培养高尚的职业操守。按照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原则,建立完善拍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促进拍卖业规范发展。加快拍卖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建设。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杜绝拍卖企业与委托方或竞买方搞黑箱操作、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防止行业垄断。加强对外来拍卖市场的协调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
(三)积极做好监督核查工作
1、严格实行拍卖企业的年度监督核查和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内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做好拍卖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建立拍卖企业与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违法违规的拍卖企业要坚决查处和纠正,以保证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
2、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核查活动,重点监督核查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
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证照是否齐全,有无违规经营等。对有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没有拍卖师、一年内未开展拍卖业务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经营资格,回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拍卖企业不得跨市迁移注册地,不得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凡未取得省经贸委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不得开展拍卖活动。
4、拍卖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等的变更,须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变更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不得随意变更。
5、加强拍卖活动现场监管。对拍卖活动的现场监管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相关证件。现场监管的内容包括:检查委托拍卖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检查竞买人登记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拍卖规则是否合法;检查拍卖标的是否与备案材料中的《拍卖标的清单》相一致;检查主持拍卖师资格是否有效;检查拍卖实施过程有无违法行为;检查成交确认书是否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