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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6〕53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2006〕7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2006年审核新增典当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地根据辖区内典当行的数量、布局及市场需求情况,推荐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推荐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应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发展势头较好、市场需求旺盛或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城市发展典当业。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综合考虑各市现有典当行经营绩效、行业监管水平、市场需求、经济活跃程度等情况,优先推荐在现有典当行经营绩效好、行业监管水平高、市场需求大、经济活跃程度高的城市新增典当行。

  (三)鼓励规模经营。根据现阶段经济发展、市场需求和资金供求矛盾突出状况,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注册资本规模大的典当行。

  (四)坚持明确职责、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调控数量

  根据商务部的安排,我省今年新增典当行数量为20户以内。参照各地市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原则上各地市推荐1户,根据各地市GDP与现有典当行数的比值,市平均值大于省平均值,可增加推荐数量。具体推荐数量如下:广州市3户以内、佛山、云浮、茂名、潮洲、揭阳、韶关、湛江、汕尾、东莞市2户以内;其余各市1户以内。由我委根据国家分配指标综合平衡上报商务部审批。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择优推荐,但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同一城市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应掌握在2个以内。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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