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回收企业在收车后七日内将车主填写的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相关资料专人送公安机关车管部门。车管部门要在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签注注销证明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对国家规定了强制报废期的车辆,未交售给回收企业拆解并提交《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牌证后离境车辆除外)。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应严格审核车主提交的可以证明车辆灭失的相关材料。
(五)车主在不欠养路费的情况下,由回收企业代理车主到公路规费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注销登记。公路规费征稽部门凭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车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及报废汽车相关资料办理养路费的注销登记。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社会合力
各地各部门及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把对《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搞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使广大群众知晓报废汽车回收是一项实行资格认定、特行管理、强制报废的管理工作。要教育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办理注销手续,要形成群众积极揭露典型违法事件的氛围,造成广泛的舆论监督声势,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公安、工商、交通、公路、质检、城管、海关等执法部门对查扣的报废车和非法拼组装车,以及经公告后无人接受处理、罚没后又因无合法来源不能重新办理牌证的机动车,一律交由当地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强制报废拆解,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不得拍卖、招投标、自行拆解或者以赠予等方式转让。有多家回收企业的,由当地经贸部门进行协调。
四、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年度核查制度
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行为,每年度由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回收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审查,省经贸委组织进行年度核查。对年度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资质等处理。具体年度核查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