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按照《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切实搞好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自觉维护报废汽车回收秩序。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跨地区设立回收网点和代办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全过程运行台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一车一档的原则,按照《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管理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填报和报废汽车回收的统计工作,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交售或留用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严禁买卖或者伪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不准以收费代替回收报废汽车,凭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不得委托不具备回收资格的单位或者非本企业职工个人承办回收业务。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一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要加强从业人员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思想素质、政策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为顾客服务的思想,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自律,规范程序
(一)报废汽车的交售,必须交当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处理。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向事发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汽车的,车主应持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资料向车辆报废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凭该证明向注册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在交售报废汽车的同时,应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三)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时,首先核对发动机号、车架号,对整车附号牌以回收企业为背景进行拍照存档,然后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核对档案资料,核对无误后立即进行解体(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的监督下解体),解体后还需拍照、刻录光盘存档。
报废汽车回收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当期废旧金属市场价格,扣除场地费、运输费、拆解费、环保处理费和非金属总价的损能费等计算向车主支付,同时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的基本计价原则擅自提高收购价格而造成不良后果被举报的回收企业,由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核查,该回收企业必须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拆车后废旧金属及回用零配件的去向,详细说明拆车利润的构成。经核查有违法或违规事实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