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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以及回收拆解流程实施监督管理,堵塞销赃和报废汽车流入社会的渠道,要建立健全良好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管理效果。要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内部安全保卫、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加大查处收赃、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协同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报废汽车回收的要求纳入车辆年检的内容,严格汽车牌证管理,以使报废汽车拥有单位和个人了解报废汽车的报废程序和要求;要加大路面巡逻检查力度,加强对超期汽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查处工作,对查扣的报废机动车要按规定送交有资质的回收企业报废拆解;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满2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应当公告号牌、行驶证作废;在每年年末应及时将下一年度报废汽车车主、车型、具体车牌号(包括非营运报废汽车)等信息通报当地经贸部门,由当地经贸部门通知当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通过网站公布报废汽车相关信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条件的可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合署办公,以方便车主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对出售、赠与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以及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登记注册前置审批许可规定,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的,不予核准汽车回收拆解的经营范围。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当地经贸、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部门做好查封、取缔工作。

  (四)交通部门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防止汽车维修点收购拆解拼装报废汽车。公路规费征稽部门要协助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做好有关的查档工作。注销公路规费必须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注销登记回执和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和查处漏交、不交养路规费及用虚假资料注销养路规费登记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严禁报废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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