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5〕105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委)、公路局、工商局,各回收企业:
近年来,由于个别职能部门、企业、个人受利益驱动,不按国家规定将报废汽车交给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导致报废汽车流入社会,给道路安全及环境污染带来重大隐患,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加强对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管理,切实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促进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职能,齐抓共管,强化依法行政
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各级经贸、公安、工商、交通、公路等部门都要严格按照《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能,同时还必须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密切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建立高效完善、严谨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监控体系,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越权审批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回收网点。对已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企业,为方便群众交售报废汽车而需要设立的回收网点,须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征求公安机关治安、交管部门意见设置的区域进行定点,经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后,方可设点经营。已有回收网点的地区不得再重复设点,任何单位不得跨区设点。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核设立的回收网点,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一)各级经贸部门必须依据职责,按照国务院307号令的规定,做好报废汽车管理组织协调工作,重点抓好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加强对行业和《资格认定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良性运行机制。要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杜绝报废汽车及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的销赃渠道。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搞“假回收”,买卖、伪造《资格认定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或者不再具备国务院307号令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报告省经贸委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