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在民爆行业开展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粤经贸军工〔2006〕48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现将国防科工委办公厅《关于在民爆行业开展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委办安〔2006〕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粤办明电〔2006〕185号)的要求,就我省民爆器材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布置如下:
一、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由各市、县经贸局布置并督促辖区内的民爆销售企业按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自我检查,经贸局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查及监督企业的整改。
时间安排:8月份下旬开始自查,9月15日前完成自查及整改。
(二)以地级市为单位组织检查。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行业专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民爆器材销售企业进行检查。
时间安排:9月15日开始检查,10月15日完成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组织抽查。省经贸委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部分民爆行业专家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查。
时间安排:10月15日到10月底。
二、检查内容
辖区内民爆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制订的安全检查表(见附件)进行检查。
三、检查要求
(一)各检查组要严肃认真、严格检查,销售企业一个不漏,销售场所一个不漏。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停业整顿。
(二)各检查组对销售企业的检查报告及检查结果(检查表须经检查组组长和民爆行业专家签字)送当地经贸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存档,并于10月15日前将检查报告及检查结果汇总后报送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将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重点地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