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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关于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申请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材料应提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中的所有证明材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现有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在2007年9月1日前完成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工作。

  三、关于民爆物品的生产计划工作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严禁超计划生产或突击生产现象。

  四、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现有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应在2007年9月1日前完成换发国防科工委统一印制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作。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时,申请材料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提供。同时 还应提供原销售许可证原件。

  根据我省民爆物品总体布局及发展规划,我省不再新增民爆物品销售企业,仅对现有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进行重新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销售许可证。

  五、关于销售备案和合同鉴章工作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将9月1日以后成交的民爆物品销售活动,即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在网上(网址:www.mbqc.cn/oa/)及使用纸质材料报我委备案。以后所有成交的民爆物品销售活动,3日内完成备案。

  现行的买卖合同审查鉴章工作,至2006年9月1日停止。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为过渡期,企业之间买卖合同,由我委统一审查后执行。在此期间,未经审查,任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一律不得擅自购销民爆物品。凡发现有擅自购销民爆物品的企业,停止其销售活动半年,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发现两次的,取消其民爆物品销售资质。

  六、矿山自产自用生产企业联合重组后的生产供应问题

  2007年9月1日前,矿山自产自用企业与其它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联合或重组后,其民爆物品生产计划和供应由联合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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