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网络化管理软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范。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八、凡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因未领取或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统一到辖区内县(区)或市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九、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助产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
(二)父母双方的户籍本、结婚证、身份证,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三)户籍登记部门和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报失证明;助产单位出具的未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材料。
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以原始出生医学记录为依据,不得擅自更改内容。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均加盖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范的“遗失补发”红色印章,并注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号码作废。
已办理户籍登记,现因遗失而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副页由补发单位裁剪归档保存。
十一、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因各种原因要求补发出生证明的,由原助产单位依据原始记录出具出生证明材料,户籍登记机关提供户籍登记证明。不得用全国统一规范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止使用的出生证来补发。
十二、实行电脑网络化管理的助产单位应严格执行一个活婴只能打印一张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除因机械或手工操作所致错误外,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内容一律不予更改。
十三、出生医学证明因打印错误需更改换证的,由助产单位提出书面更改申请,到辖区内县(区)或市妇幼保健机构办理。
因打印(填写)错误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自行处置,应按发放渠道逐级上交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十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和换发情况,由妇幼保健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统计上报当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于1月25日前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