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委托生产卫生监督规定的通知
(粤卫[2001]17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卫生局:
为了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障身体健康,针对近年我省食品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厅制定了《广东省食品委托生产卫生监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食品委托生产卫生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委托和受委托生产食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委托。属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产品,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委托生产食品。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派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属于异地委托的,由受委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查。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卫生监督员审查意见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在申请人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中注明委托生产食品具体名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受委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持有本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生产同类食品的卫生许可证;
(二)具有生产受委托生产食品的能力和条件(包括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设备、场地、生产技术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