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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

  组织制订全省节能中长期规划,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加强分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制订本地、本部门节能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由省经贸委等部门负责)

  (二)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

  积极支持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产品、设备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由省财政厅、经贸委、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

  进一步建立健全电、油、气等能源价格的传导和联动机制。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研究制订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机制约束能源消耗。鼓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用户)合作研制节能设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或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用户)的节能降耗工作。(由省物价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四)建立节能奖励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由省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监察厅、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2、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节能工作,省经贸委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合作,统筹推进,确保全省节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节能评价考核工作,逐级落实责任制

  1、进一步落实完善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主要能耗指标。(由省统计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办等部门负责)

  2、将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及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由省经贸委、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当地重点耗能企业要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逐级抓好落实。各地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重要考核指标,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凡是未能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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