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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推进节能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1、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快《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尽快出台《广东省能源利用监察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抓紧研究制订和完善重点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建筑业的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终端用能设备和建筑上的应用。(由省经贸委、建设厅、质监局、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研究制订我省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部门负责)

  3、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要建立并完善我省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要加强对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研究建立我省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省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由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办、经贸委、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4、健全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物价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5、促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审计、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节能责任制,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督促、推动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省26家企业完成节能目标,切实抓好我省100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重点抓好对我省重点耗能千家企业中154家重点耗能企业(200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7万吨标准煤的企业,含列入国家监管的26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工作,并在2007年6月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对企业能源审计、规划、计量等有关内容的培训和指导。(由省经贸委等部门负责)

  6、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工商局等负责)

  四、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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