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军工〔2007〕348号 )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直有关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办法》已经于去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依法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许可凭证。各地经贸部门应严把准入条件,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粤经贸军工〔2006〕704号)的要求:到2007年底,全省销售企业减少三分之一;到2010年底,销售企业减少一半左右。原则上不再新增加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2004-2006年工业炸药年均销售量3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单独提起的新建、改建、扩建申请。

  各市、县经贸部门要结合企业整合整改,认真协助做好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的受理、审查工作。

  二、申领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应注意事项

  (一)申请办理时限:已经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于2007年8月31日前申请办理由国防科工委统一印制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007年8月31日前未申请办理国防科工委统一印制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凭省经贸委印制的《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可以从事销售活动至2007年8月31日止。

  (二)安全评价等级:根据“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的规定,2005年9月1日以后的安全评价,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且2006年“四超”安全检查为“安全1级”;或者2006年“四超”安全检查后通过整改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

  (三)销售品种:申请销售的品种应按国防科工委、公安部联合制订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名称填报,非常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应注明具体名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