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接受并完成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调查、考察任务;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顾问团采取以顾问组活动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各顾问组要制定顾问工作年度计划,并建立定期活动制度。
顾问组的工作计划,由负责单位与顾问共同商定,必要时可以签订顾问指导项目合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顾问团建立领导委员会,顾问团领导委员会负责确定顾问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设主任委员一人,由主管副市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两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科委主任兼任(市科委主任主持顾问团日常工作);设委员若干人,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局领导同志兼任。
第九条 顾问团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顾问团的协调办事机构,负责处理顾问团的日常工作。顾问团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十条 顾问团在区、县建立专家顾问团京郊发展顾问组,主要为京郊区、县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具体工作由区、县科委负责。
第十一条 顾问团在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建立领导系统和联络员系统。
顾问团根据业务需要设若干专业顾问组。各专业顾问组分别挂靠在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顾问工作,为专业顾问组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委、办、局要确定一个处室具体负责安排专业顾问组的活动,并指派处级业务干部作为专业顾问组的联络员。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委、办要加强对顾问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系统所属局(总公司)顾问工作情况,定期总结交流经验,发挥顾问团的综合优势。
第十三条 专业顾问组设正、副组长,组长由该顾问组成员推举,或由该顾问组负责单位提名,所在组全体成员通过。
专业顾问组组长主要协调专家顾问与负责单位的关系,组织
顾问活动,检查顾问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顾问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