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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失效]


  2.《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属地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和管理。市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居住地所在辖区,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3、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社区或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张榜公示核实后,逐级上报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4、《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有关部门负责收回。

  5、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就业服务

  (十六)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加大财政对劳务输出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分别凭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

  (十七)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考核评估后,各级财政给予资金补贴。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建立起职责明确、功能完整、分工合理、运作顺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必需的各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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