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并经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到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就业的,给予培训单位每人8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给予职业介绍单位每人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四)为在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技能鉴定的单位,每鉴定1人,给予150元的技能鉴定补贴;
(五)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单位,每培训1人,给予8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第五条 补贴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在本企业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给予培训补贴;
(三)职业介绍机构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用工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专项用于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补贴,严禁挤占挪用。
第八条 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可以根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对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