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0日)宣布失效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补贴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5]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市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尽快将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各项补贴落实到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岗位就业服务、技能和创业培训等项补贴工作。
第三条 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一)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为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三)为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技能和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类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可享受技能和创业培训补贴。
第四条 补贴的项目和金额:
(一)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1000元;
(二)非公有制规模工业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养老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