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除《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2、有一名以上专职拍卖师(拍卖师需注册到分公司),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或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3、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4、依法纳税,无欠税记录。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除《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外,需补充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2、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4、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但需核对原件)。
5、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但需核对原件);
6、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用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7、申请企业近两年的经营业绩报告;
8、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三)拍卖企业擅自设立的分公司一律废止;设立的各类办事处、联络处、征集处等没有法人资格,不得参与法院摇珠和发布拍卖公告及主持拍卖活动。
三、关于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的办理程序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属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独资或控股的,可直接向省经贸委报送;其他申请人则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初审合格后报省经贸委核准。申报材料除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外,还须按顺序编制目录,并附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核准的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