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经贸函〔2005〕21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贸工)局(委),省直有关单位:
商务部颁发的《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实施《
拍卖管理办法》,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拍卖企业,除《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开展拍卖业务须有适合开展拍卖业务的办公场所作保障,因此,我省明确办公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鉴于我省目前平均每个拍卖企业已拥有2.3个拍卖师的实际情况,因此,我省明确设立拍卖企业,需有两名以上拍卖师,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或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3、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设立拍卖企业,除《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的材料外,需补充提交下列材料:
1、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2、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但需核对原件);
3、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但需核对原件);
4、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股东注册资本银行进帐单;
6、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7、其他材料(如可行性报告、股权分配协议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