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经贸工业〔2005〕332号)
韶关、梅州、清远市经贸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紧贯彻落实。
一、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工作是煤炭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执法行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核关。
二、煤矿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由所在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对煤矿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情况汇总以书面形式连同符合要求的煤矿企业能力核定相关材料,一并报市经贸局审查;各市经贸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省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对各市上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三、今年凡经省专家组审查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资料及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煤矿,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重新核定工作,经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审查后报省经贸委审核确认。从2006年起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审查工作应与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同步进行,每年核定、审查一次。矿井生产系统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变化的煤矿企业,要及时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按程序经初审、审查和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