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管理制度。合作双方政府已签订联手推进产业转移协议,已建立两地政府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了促进工业园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明确的工业园财政利益分配办法,同时已明确工业园的管理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制定了工业园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工业园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申请书(统一格式);
(二)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规划设计应由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作双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双方政府已对税收和规费的地方分成达成明确的分配比例和财政结算办法);
(五)用地批文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兑现征地方案证明。
(六)环评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七)工业园管理办法及成立管理机构文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工业园的认定申请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书面提出。
第九条 省经贸委会省推进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授权由省经贸委批复并抄送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工业园建设和进入工业园的产业必须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城镇建设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与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发展产业集群和循环经济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办〔2005〕15号),工业园要严格控制限制类产品的生产,禁止和淘汰类产品不得进入工业园生产。
第十二条 工业园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环保规划及环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用途的变更,应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