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规范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设立,加快推进产业转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市(不包括从化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惠州市区、惠东县、博罗县、肇庆市区、高要市、四会市;东西两翼地区指: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山区指省内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市、县(市、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是指在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由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与珠江三角洲地区政府按合作协议,共同进行开发建设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土地权属清晰,用地经依法批准,工业园总体规划面积在400公顷以上(含400公顷),首期用地规划开发面积不少于50公顷(含50公顷),已完成对工业园征地补偿工作,并按国家的规定交纳有关土地税费。
第五条 基础条件。已编制有工业园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业园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并已投入一定的基础建设所需的前期资金,同时已根据工业园规划和合作协议开展招商引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