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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粤经贸工业〔2005〕520号)


韶关、梅州、清远市经贸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生产能力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5〕109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工业[2005]399号)要求,进一步加快煤矿企业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进度。对尚未通过专家审查、认定矿井生产能力的矿井,有关能力核定送审基础资料及相关表格必须在7月底前送达我委工业处,逾期未送审的,今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一律不合格,并由所在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暂收回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并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

  二、落实随机抽查、月调度、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监管,严格控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做好煤炭行业调度统计分析工作,加强检查。在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初审、审查过程中发现煤矿企业有超能力生产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责成煤矿企业制定严格控制超核定能力生产的保证措施并向管理部门作出不超核定能力生产的承诺。对2004年产量已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和韶关、梅州现有的58对高瓦斯矿井(含按高瓦斯管理矿井),各有关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检查,严防超核定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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