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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5〕62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省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执行。

  各市经贸局(委)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办理工作日,提高办事效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的有关文件,落实责任,在进行项目初审时,不能简单转报,在使用政策条目时,不得任意扩大政策内涵。必须明确所审核的设备清单均为项目自用设备。没有建设项目、单纯进口设备,非项目业主进口设备的(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属于办理项目确认书的优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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